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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慶市出臺建筑施工企業(yè)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新辦法
瀏覽次數:1079近日,肇慶市勞動保障局、市建設局制訂出臺了符合建筑施工企業(yè)用工特點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,與現行辦法相比,主要有以下特點:
一、改變原來以用人企業(yè)為參保單位的辦法,轉為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參保單位。規(guī)定凡在該市行政區(qū)域范圍內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工程項目,可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,由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或直接發(fā)包的專業(yè)承包單位(以下簡稱工程承包單位)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,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農民工統(tǒng)一辦理參保手續(xù)。
二、改變以工資總額為參保繳費基數,轉為以工程總造價為繳費基數。工傷保險費按稅前工程合同造價的0.06%計取,于工程項目正式動工前一次性繳清。建設項目追加工程造價的,由工程承包單位按上述標準補繳工傷保險費。
三、改變以發(fā)生工傷事故時參保人個人當月是否在保核定保險期限的辦法,轉為以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》的合同工期作為工傷保險期限。合同工期內不能竣工的工程,工程承包單位持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批準的延長合同工期期限到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后,工傷保險期按批準的延長合同工期順延。
四、改變繳費一人保一人辦法,實行參保工程項目內所有用工人員動態(tài)管理、實名列保的辦法。規(guī)定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農民工名冊。施工過程中農民工數量發(fā)生變化的,應及時申報農民工增減名冊。
五、改變沒有強制措施的狀況,轉為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筑施工企業(yè)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。工程承包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(xù)時,要注明建設工程項目名稱的《社會保險登記證》和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憑證。不提交上述材料的,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(fā)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。
摘自:粵建網